1990年颁布的《美国残疾人法》对于残疾人的定义是:生理或心理受到损伤,而对其基本生活能力造成充分局限、或过去有此类损伤记录的人、或他人认为是有此类损伤的人。美国大约有5000万残疾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希望与那些身体健全的同胞们一样为社会发光发热,虽在血液采集方面会有一些不便,但很多残疾人都可以成为一个负责的、成功的献血者,实现他们无私的目标。
下面给残疾人献血者在献血时提供一些实践指导,讨论并非针对《美国残疾人法》或其前身——1973年的《复原法》,这两项法律构成了保护残疾人在美国社会服务的权利的法律基础,美国在用法律来统治残疾人权利方面比其他国家考虑得更多。另外,此次讨论建立的前提是确保安全,采血员应带有一种道德责任来为残疾准献血者提供服务。
《美国残疾人法》和很多联邦文件都宣告要帮助服务的提供者们服从此要求,针对服务提供者的需要为残疾人做一个“合理的”调节。什么是“合理”大概要通过法律来定义。更需注意的是在每个准献血者的个体基础上得到适当的妥协情况。通常不止一种办法来解决残疾人如何献血,当你很好地解释要求时,大部分人都愿意配合。与残疾人潜在献血者合作成功的关键在于要传达给献血者采血员的赞赏并珍惜献血者的兴趣和需要,寻找到其中的乐趣,将使献血者和采血员双方都感到满意。
采血员会考虑设置一些限制,而这些限制作为自由调节的代价,应该是可以被接受的,同时它也应该是合理的。至少在美国,要求残疾准献血者忍受一些调节带来的代价是必须做的。如果让献血者跋涉很远去一个具有特殊因素和环境可以适应他们的地方去献血,那么也是合理的,漫长的旅途并不过分。如感到工作人员有高风险时也可以拒绝提供调节(例如要把献血者抬上献血床)。
在任何医疗行为中,首要的准则都应是“首先,没有损害”。任何调节都不能使接受者的安全造成损害,也不能为献血者的安全增加风险。为此下结论的权威人士应该是监管献血者是否有资格献血和进行操作的医生。如果献血的程序有了改变,那么他们必须将此改变记录在献血档案文件中。采血的辅助设备也要记录下并让献血者明白和接受任何附加的风险。举例来说对于坐轮椅和拄拐杖的残疾人士来说,献血后立即使用他们的手臂就会增加风险。如果准献血者的残疾使他或她的交流能力受到损害,那么要更多地去观察献血者的不便反应。还有一点不容忽视,应该有一个适当的计划针对献血地点发生紧急事件时如何关照残疾献血者,及如何紧急疏散。
一个关键的影响是一个身体残疾的准献血者发生紧张反应时是否可以有效对其进行治疗。可通过特殊设备来保证献血者的安全。譬如说床的高度是否合适把献血者从轮椅上抬过去而避免因为不合适使献血者只能坐在轮椅上采血。考验血液中心的是如何限制这种设备达到最合理程度,因为它有着昂贵价格和复杂性。另一个简单的调节是如何在放血过程中对一个身体残疾的献血者固定好他的手臂而避免轻晃。
若一名准献血者无法懂得献血材料上的语言,可允许他带一名翻译,这名翻译应该能够胜任此项工作,不是说需要什么学历证明,但需要能够流利表达和听懂两方的语言,并可以准备而且公正地翻译对话,包括一些特殊词汇。为确保准确无误的健康史,翻译必须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而存在——而不是商业合伙人、家庭成员或朋友。翻译应该可以正确翻译有关健康史的问题,并能准备理解准献血者的回答。所有的健康史问题都应该由一名可以观察翻译和准献血者之间的沟通的采血员代表来做指引,密切观察准献血者是否显示出迟疑和无法理解的表现。若准献血者是一名聋哑人,只能通过手语来完成对话时,要注意观察准献血者和翻译者之间的手势。如果暂时找不到一名并非准献血者的朋友和合伙人的人来做翻译者,那么准献血者应延期献血。
对于盲人或文盲者,其家庭成员或朋友可以为他阅读任何献血材料,而健康史评估则要完全由一名工作人员来对准献血者提问。盲人通常会带有一些帮助他们的动物,有时侯会提出是否能把那些动物也留在献血区内陪伴他们,一般来说这样是可以允许的,可以让动物陪伴他们度过献血的时刻。如果当时的条件不能允许,那么需要提出一个折衷的办法来使双方都能接受。
如果准献血者存在智力或精神上的缺陷时,至少准献血者必须能够明白献血过程及所有相关风险。献血者必须能提供独立完成及准确的健康史,如果认为准献血者有记忆或理解力上的缺陷时,则不能允许他们进行同种异体输血,在第三方帮助他们回答健康史的情况下可允许进行自体移植输血,但首先要获得一份准献血者与他或她的代替者同意的报告。
以上个例并非全部,每一份个案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献血者和接受者的安全是最为重要的,无论如何,在许多这样的例子中,一点点努力都可为献血者和采血员带来非常积极的献血体验。